近日,四川宜宾高县一名33岁女摊主遭顾客网络差评后跳河轻生,引发广泛关注。顾客是否需为此承担责任、消费者的评价权与商家名誉权如何界定,成为舆论讨论的焦点。
据媒体报道,死者胡女士原本在宜宾高县庆符镇摆摊售卖炸串、炸洋芋。10月6日,一名女顾客因不满菜品分量,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“避雷”帖文,称“老板娘玩不起,嫌菜堆高了就不给加土豆”,随后帖文评论区出现大量针对摊主的负面评价。胡女士曾在评论区解释,店内自选模式有20余种菜品任选,菜夹多了土豆自然就少,提供给对方的“两份炸菜份量对得起天地良心”。
10月9日,胡女士跳河轻生,遗体随后被寻获。她留下的文字提到,自己遭遇了网暴,“每天睡觉不超过6小时,最后换来这样的避雷视频”。其丈夫表示,夫妻二人摆摊四年多,突然蜂拥而至的差评在当地传开,“可能她心里就有这个包袱了”。附近商户则称,胡女士平时生意不错,人也热心。
10月13日,高县庆符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,此事警方正在调查,镇政府配合相关工作;高县公安局称,事发后已第一时间处置,目前正联合处理。事发后,涉事顾客曾发文回应,称自己发布的仅是真实消费体验评价,无恶意、无煽动、无捏造事实,不应因一场悲剧被全网审判,目前该内容已不可见。
围绕评价权与名誉权的边界,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,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。顾客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布差评,即便措辞激烈、多次发布,只要未捏造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,通常不构成恶意差评,商家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;若捏造、歪曲事实,使用侮辱性言辞,或故意煽动他人集中差评、线下骚扰,则可能超出合理评价范围,构成名誉权侵权。
至于顾客是否需为摊主死亡担责,付建认为,关键在于差评与轻生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顾客发布差评意在表达消费不满,难以预见摊主因此轻生;轻生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,差评仅为间接诱因,故通常无需对死亡承担责任。他同时表示,若差评存在捏造事实、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,家属可依法起诉索赔;但要求顾客对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,还须证明侵权行为与轻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否则相关请求难以获得支持。

